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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政治学 检察机关相关记录24条 . 查询时间(0.253 秒)
2014年10日至11日,全国检察机关党的建设理论研讨会在福州举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机关党委书记王少峰出席会议,省人民检察检察长何泽中到会致辞。
检察机关独立而专门的宪法地位决定了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负有专门的监督职责。 在我国的国家权力架构中,检察机关是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平行的国家机构,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其负责,享有独立的宪法地位,行使专门的法律监督职责。透过这一国家权力架构,可以看出在我国一元化的政治体制下所建构的特殊的权力制约机制,即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普遍监督权,而将专门的法律监督权授予检察机关...
“既依法监督纠正打击不力的现象,又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23日重申: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检察机关要坚持依法办案,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黄海龙介绍,全国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加强诉讼法律监督,确保严格执法。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既注意防止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作为一般刑事犯罪或者治安案件对待,又注意防止把一般...
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保证司法权的正确行使,不仅要依靠司法体制的完善和内部监督机制的健全,而且需要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人大对审判和检察机关的监督,至今存在定位不明确、缺乏力度、效果不明显、与司法程序不相衔接等问题。在司法制度不够完善,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检察机关对审判工作监督难以到位的情况下,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如何对审判和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
检察机关量化管理探讨     检察机关  量化管理  探讨       2007/9/19
随着检察机构改革工作的深入,机构人员的精简,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工作量化管理势在必行。对此,笔者提出浅见,供同行参考。 一、 实行量化管理的重要性、性要性及其指导思想 实行工作量化管理,对于检察事业的发展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笔者认为,参与和公开是实现公正审判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也不能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不仅需要辩方参与,同样需要检察机关参与。参与才能公开,公开才能公正。就检察机关参与而言,不仅有利于提高死刑复核尤其是改判的公正程度,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死刑复核程序顺利运行及其功能的发挥,这源于检察机关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具有促进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双重价值。
当前,我国各级检察机关都建立了相应的考评机制,这对激励各级检察机关争先创优,提高检察官整体素质,推动整个检察工作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和认识上笔者认为存在一些误区和问题。
自侦案件的初查是指检察院在立案前通过初步调查的方法,对本院管辖范围内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审查,以获取证据,确定是否需要对案件立案侦查的诉讼活动。笔者认为,初查工作的策略应抓住以下几个环节: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公诉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同时对诉讼程序进行监督。这就造成检察官在庭审中一身兼二职,从而在理论上、实践中都出现了一些矛盾。因此,许多学者提出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的监督功能应当剥离出来,由专门机关、部门实行。笔者认为,从检察制度的诞生和发展历程以及我国法律的规定和监督的特点来看,由检察机关监督刑事审判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至于我国现行的监督制度...
4月30日,南方证券原总裁阚治东收到了深圳罗湖区检察院送达的不起诉决定书。此前,他因为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与前任总裁刘波一同在罗湖区法院受审。现在此案有了最终定论,检方以相对不起诉撤回对两人的起诉,即认为其有罪,但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   今年2月,两人在罗湖区法院同台受审,涉嫌的罪名均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检方的起诉材料称,2000年12月至2004年1月,南方证券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陆续在上海、...
明知企业已严重资不抵债,却出具虚假财务文件,多次 骗取银行、信用社的巨额贷款。近日,江苏省泰兴市检察院首次适用《刑法修正案(六)》第十条的规定,以涉嫌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罪对泰兴市长寿面粉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印永晨批准逮捕。 成立于2001年的泰兴市长寿面粉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429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印永晨。因经营不善,公司很快陷入了靠银行贷款勉强维持生产的窘境。数年来,该公司向多家银...
10月12日,华东政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科研处处长游伟和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浩然、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绍谦来到上海检察官培训基地,为在那里参加集训的近六十名法律政策研究系统的领导和业务骨干作主题为“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主题讲座和研讨。华东政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龚培华主持了这次活动 据悉,专家们围绕着“身份犯共犯的认定”、“单位犯罪的司法适用”、...
我国宪法有关检察机关的规定涉及20多个条款,直接和间接地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及其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独立地位和特有职能。检察机关在国家政体中的地位检察机关既是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平行的执法机关,也是对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具有一定监督和制约职能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之间、上级检察机关与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检察院内部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以及相关制度安排的总称。它是检察机关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权运行方式的决定因素。各项检察改革无不直接或间接地涉及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因此,准确把握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内容和精神,对于开展检察工作和推进检察体制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
认识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是通过多种途径实现的,除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以外,还包括党的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察监督、民主党派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以及其他形式的监督,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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