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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年4月9日下午3时,德国联盟党和社民党召开联合新闻发布会,宣布组阁谈判完成并介绍执政联合协议的具体内容。
应国务院总理李强邀请,西班牙首相桑切斯将于2025年4月10日至11日访华。
为严格规范涉企检查行为,优化营商环境,解决涉企行政检查过多过频、随意性大等问题,近日,黄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制定出台《黄山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十条工作指引”》。
当地时间4月10日,韩国最大在野党共同民主党前党首李在明发表竞选视频,正式宣布参选韩国总统。
当地时间2025年4月10日,俄美代表团会谈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开始。
2025年4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强同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互通电话。紧接着,4月10日至11日,西班牙首相桑切斯访华。这不仅是桑切斯三年来第三次访华,也预示着中欧领导人新一轮互动的开启。
一般认为,瑞士法开创了世界私法史上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先河,并对后世各国民商立法体例产生了重大影响。瑞士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在1881年旧债法通过时即已基本定型,1907年民法典通过后再继续修订旧债法,并在形式上通过将新债法并入民法典中,最终实现民商合一。瑞士决定将商法内容纳入债法、进而归入民法典中的原因,一方面是基于其早期私法典的立法实践和私法一元化的观念传统,另一方面则是出于瑞士联邦立法权限的宪法...
我国现行民法是在两步走的民事立法策略指导下适应改革开放的现实需要于三十年间逐渐发展起来的。浓厚的经验主义立法思维,使现行民法不仅在内外体系两方面皆存在严重缺陷,而且在法律适用上生发出日益膨胀的司法解释肿瘤。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的司法解释,已对民事法律构成严重解构之势。为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可能产生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分化的新型政治社会结构,我国民事立法应顺应时势从经验主义转向理性主义...
民法汇编不是编纂民法典,坚持实质意义上的法典化是确立宪法意义上“民事基本法律”地位的必要立法程序。不及时编纂民法典会导致三大难题,有必要尽快在实质意义上编纂民法典。第四次民法典起草过程中已经积累了可观的起草资源,但也同时面临立法机关缺乏政治动力、审议能力和合宪的立法程序方案设计三大困难。从实用主义思路出发,应该采用“非基本法律法典化模式”,通过成立民法典编纂专家委员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民法立...
关于法人行为能力制度的学说以及立法和司法实践,纠结于关于法人本质之承诺的理论逻辑,比附自然人厘定法人行为能力内涵,将法人行为能力与其目的范围绑定,导致该制度的独立规范功能并未彰显,陷入僵死状态。立基于法人意思决定和意思表达的事实性区分,应根据法人的不同性质与目的,为不同类型法人配置与其性质和目的相适应的权力。以法人权力为核心要素,确定法人的行为能力,厘清不同类型的法人能够有效实施何种法律行为,从而...
一直以来,我国学者普遍认为累犯从严是减少犯罪、防卫社会的有效手段。然而,国外多年来一系列相关实证研究结果却显示,累犯从严在减少犯罪方面的实际效果存疑。为了检验我国累犯从严减少犯罪的实效,以2000—2011年我国各地各级法院普通累犯相关的刑事判决书为样本进行的实证研究结果发现,目前我国普通累犯制度的隔离机制低效,威慑机制无效,其在减少犯罪、防卫社会方面的综合实际效果远远低于预期。学界笃信的累犯从严...
理论上一般认为:量刑是一个既要考虑报应与预防,又需权衡各种因素的复杂活动。但实证研究的结论却表明:刑罚裁量是一个以确定行为严重性为导向,仅对有限变量进行笼统评估的过程,量刑呈现出筒洁化特征。这主要体现在:刑罚裁量是主要聚集在法定量刑幅度的有限区域内的频繁活动;进入裁量者视野的变量非常有限,且主要是与行为严重性相关的报应性变量,但它们却最终决定了适用于被告人的刑罚。以上结论,不但存在于我国量刑实践中...
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最终依照作为犯条款处罚的犯罪形式,其本质上是作为犯。因此,在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上,应当淡化其不作为犯的形式特征,而回归其作为犯的本质特征,重视其因果关系,从加剧或者促进法益的恶化状态的事实角度,而不是从具有作为义务的规范角度来探讨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和处罚范围。由于作为和不作为之间存在结构上的差别,即作为的场合,行为人主动设定或者引起了面向侵害法益的因果流程,而不作为的场...
在世界范围内,量刑失衡的克服模式可以分为传统型、指南型与信息型三种,而后两者无疑在克服量刑失衡问题上被寄予厚望。在指南型模式中,美国联邦及各州、加拿大、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韩国以及新西兰的量刑指南实践及实效值得关注;在信息型模式中,加拿大四省、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英国苏格兰的量刑信息系统的结构及实效也应加以重视。在克服量刑失衡的进路上,中国应当选择一条以指南型模式为基的渐进式进路。本文以3351...
既有对潘得克吞体系的检讨,缺乏在具体民事制度层面的反思,遗嘱错误制度或可开启一条反思新路。在罗马法上,遗嘱错误是与合同错误并行的一项独立制度,存在自身独到的体系逻辑,并由此影响了潘得克吞错误体系的建构。尽管德国法形成了抽象的意思表示错误制度,但遗嘱错误仍然基于其特殊性而独立存在。在非潘得克吞体系的意大利法和英美法中,遗嘱错误制度形成了独特的内在机理,恰与东亚潘得克吞诸继受国中遗嘱错误制度之消弭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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