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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知识库 刑事诉讼法学相关记录425条 . 查询时间(2.843 秒)
我国逮捕实践中存在的批捕率高、羁押量大等问题,很大程度上为现行审查逮捕模式所致。审查逮捕作为一种司法性质的职能,不但应由司法机关行使,更应以司法化的方式行使。在我国刑事司法语境下,检察机关负责审查批捕存在理论与制度上的正当性。基于此,改革的关键在于将检察机关所进行的封闭式、行政化的逮捕审查引导至诉讼化轨道,以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为辩护权的行使架设平台。目前,我国部分地区正在推进的审查逮捕...
出于刑事政策的需要引入刑事合规理念,并不必然导致单位犯罪归责模式的转变。放弃以自然人为中介的单位代位责任,必须先放弃存在意义的犯罪主体论。犯罪主体论导致我国单位犯罪制度的实然效能明显低于应然效能,而在有限的实然效能之内,又可能因个人犯罪株连无辜单位,因单位犯罪株连无辜个人。犯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单位固有责任属于组织责任,其教义学构建自始便区别于自然人犯罪的行为责任、道义责任。应当部分放弃存在意义的...
法定犯是对应于自然犯的一种犯罪形态,它具有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的双重属性。所谓行政违法性是指违反行政法规,这是法定犯构成要件的规范要素。行政法规是法定犯的前置法,只有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才有可能构成犯罪。在这个意义上说,法定犯具有行政从属性。而刑事违法性是指法定犯的构成要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在法定犯的司法认定中,既要参照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又要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犯的刑事...
通过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引入了一种颇具特色的量刑协商机制。根据律师参与这一程序的方式,量刑协商可分为消极的量刑协商模式和积极的量刑协商模式,前者属于一种最低限度的量刑协商,后者则属于可产生积极效果的协商模式,有待于通过必要的制度保障而加以激活。嫌疑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属于控辩双方量刑协商的结果,具有量刑协议书的属性,对于检察官和被告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法官的裁判则不具有必然...
2019年底北京市两级法院判决的“余金平交通肇事案”揭示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施行后法院、检察院之间的冲突。从表象上,这种冲突实质上是检、法两家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主导权的争夺。其根源在于立法态度暧昧不明,没有明确区分两种不同的“从宽”逻辑。立法者之所以不肯明确承认量刑协商,是因为看到了“协商”背后隐藏的系统性风险。在以调查模式和层级模式为建构原则的中国刑事诉讼框架下,“协商”承载的是与之不相容的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呈扩展趋势,重罪案件所占比例逐步提升。然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设计具有同质化的特征,未能有效识别重罪案件适用的特殊性。重罪与轻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价值取向应有所区别,前者着眼于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鼓励引导被追诉人自愿如实供述等,但其节约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的价值受限。在律师参与、证据制度、量刑建议和庭审程序等方面,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应呈现一定的独特性...
在传统的"刑事诉讼第三范式"之下,量刑很大程度上属于法官的职权范围,在一些国家,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是司法实践的产物;关于量刑建议的理论争议,其根本点在于是否应当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在"刑事诉讼第四范式"之下,量刑建议主要存在于协商性司法当中,并且量刑建议的实质从检察机关的求刑权转化为控辩双方之间的合意,但是保留了法官对量刑协议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量刑建议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应当从量刑公正、均衡、...
如何在具体案件中落实混合标准认定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这是一个学界尚未深入研究的问题。借鉴实务经验,在医学标准方面,司法人员应围绕ICD-11,审查行为人是否为精神病人。若能认定行为人不是精神病人,则可认定其精神状态正常。如果行为人是精神病人,则需根据法学标准,判断其辨认、控制能力情况。此时,司法人员可依据行为选择能力、临场应对能力与自我保护能力,先行判断精神病人的控制能力情况。如果精神病人具有控制...
在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指导下,以效率为指向的刑事速裁程序的设置存在体系性缺失,不具有独立性品格。一方面,实务中有用其取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倾向;另一方面,它与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界限不清、规则不明。德国的刑事处罚令制度承担了刑事诉讼程序中大量的分流功能,它以“书面审”的模式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强调检法两家意见的一致性,法院不得更改检察院的处刑建议。伴随着我国较重行政违法行为逐步入罪化的实体法处理模式的...
历史沿革和实证数据表明,刑事远程审判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内生性和自主性,其应用前景可期;其案件覆盖能力和程序延展空间可观,但应用对象以简单、认罪案件为主,程序适用上以低成本程序为主。在历经十余载的自主探索和一年多的应激适用后,刑事远程审判形成了具有初步模式化特征的实践样态,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效,但也暴露出“权力导向”的结构偏恃和关乎程序正当性的诉讼纷争。庭审方式的变革虽已触及诉讼程序内核,但刑事远程审判...
建构起逻辑清晰、阶层有致的紧急权体系,是全面提升紧急权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首先,在权利空间分配的视角下,自损型紧急权和反击型紧急权得以建立;其次,在归责原理的指导下,应对反击型紧急权作进一步的层次划分;最后,通过引入社会团结原则,建立起转嫁型紧急权。自损、反击和转嫁这三类紧急权之间是彼此独立、相互排斥的关系,在检验思路上应遵循“自损型最先、反击型其次、转嫁型最后”的顺序。反击型紧急权内部的各项权利...
我国通说关于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见解造成了实务中的罪刑脱钩现象。对共犯本质的不同理解会影响对共犯成立范围的认定。完全犯罪共同说、强硬的部分犯罪共同说以及缓和的部分犯罪共同说均存在问题。以因果性为核心、以共同事实为基础、以待评价的共犯本身为视角的行为共同说,具有相对于犯罪共同说的理论优越性、共犯处罚根据论上的妥当性、与限制从属性说的整合性和对我国刑事立法的本土适应性,是更为妥当的学说。在行为共同说的指...
经营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场合经常会发生惩罚性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从惩罚性赔偿的属性来看,其与刑罚同属于惩罚措施,具有准刑罚性,因而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和刑事责任便会有“双重处罚”的危险。虽然有观点认为惩罚性赔偿对于刑法规制有弥补刑事处罚漏洞的特殊功能,但由于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刑法漏洞无法通过其他部门法弥补,且在产品刑事责任领域并无弥补漏洞的必要。既然可以通过刑法手段追究产品经营者的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着一种“职权主导型”刑事分案模式。在这一模式下,分案被看作是公检法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并服务于办案需要,但是未能对被追诉人权利给予必要的关照。“职权主导型”刑事分案模式与域外的“权利主导型”刑事分案模式存在本质差异,其形成与我国刑事分案的服务型定位、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以及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传统等有密切关系。该模式虽然与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构造相契合,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但是缺乏正...
我国正当防卫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长期缺位,不仅在理论上难以形成基本共识,在实践中也容易引发“同案不同判”,严重限制了正当防卫的司法适用。回归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的内在机理,可发现证明风险分担与实体规范要件存在深层互动。要件属性决定控方客观证明责任的履行范围,而主观证明责任之设置须兼顾一国刑事诉讼构造下的制度需求。破解我国正当防卫案件证明责任之难题,应明确被告人具有客观形势下的举证必要而非证明责任,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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